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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后《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(估)算编制规定》相应调整办法的通知

川水办〔2018〕62号

各市(州)水务局、各县(市、区)水务局,各有关单位:

根据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32号)规定,结合我省实际,经研究决定对《营业税改增值税后<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(估)算编制规定>调整办法》(川水办〔2016〕109号)中的有关增值税税率及计价系数进行相应调整。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:

一、调整内容

1. 增值税税率由11%调整为10%;

2. 施工机械使用费中修理及替换设备费系数由1.11调整为1.10;

3. 掘进机及其他由建设单位采购、设备费单独列项的施工机械,台时费不计折旧费,设备费系数由1.17调整为1.16;

4. 以费率形式(%)表示的安装工程定额,装置性材料费费率系数由1.17调整为1.16。

二、其他规定

1. 本办法为《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(估)算编制规定》(川水发〔2015〕9号)和《营业税改增值税后<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(估)算编制规定>调整办法》(川水办〔2016〕109号)的补充规定,适用于执行《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(估)算编制规定》编制投资的四川省内各类水利水电工程项目,其他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。

2.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
四川省水利厅办公室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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